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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12部门联合出台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若干规定促进总部经济成为全市经济新增长点

来源:
kfq
发布时间:
2017-12-12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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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科委、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财政局等12个部门联合制定《天津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出台后,天津成为继上海、北京、广东、江苏等省市之后全国又一个出台地区总部鼓励政策的城市。规定共21条,对地区总部进行重新界定、总部型机构,并对12部门服务好跨国公司明确责任分工。规定指出,一是在本市新设立并经过认定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助和奖励政策。二是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三是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其引进的企业职工可以按照本市引进人才政策以及《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本人及家属在津落户,整体迁入本市的可以享受天津市成建制引进相关政策。四是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对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物流分拨中心,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企业的物流整合。五是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引进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工作纳入全市利用外资评价体系,引导利用外资转型升级。六是各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管理政策和措施,对区域内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提供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落户、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