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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海关关于做好我市保税维修业务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天津政务网
发布时间:
2020-06-09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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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海新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

  近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0年第16号公告,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的维修业务。为落实公告要求,并与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试点工作有序衔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新开展公告维修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维修业务,一律按公告流程执行,由各综合保税区所在功能区管委会履行主体责任。对于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已开展公告维修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维修业务,即日起由所在功能区管委会参照公告管理,请滨海新区商务和投促局与相关功能区管委会做好衔接。

  二、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上述维修业务,需将项目申请书、维修产品清单、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污染防治及废弃物处置方案、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证明材料等提交所在功能区管委会。开展业务后,要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处理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

  三、综合保税区所在功能区管委会接企业申请后,由其商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区商务和投促局、属地海关共同召开研究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和监管方案,其中监管方案应明确对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的处理规定和处理期限,并严格执行。所在功能区管委会将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报送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天津海关备案。四、我市自贸试验区(不含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以及自贸试验区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公告维修产品目录范围外产品的维修业务,仍按照《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实施办法》(津商产业〔2019〕6号)管理。

  五、各功能区管委会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辖区内(不仅限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企业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相关经验及下半年(第二年)拟开展业务计划梳理汇总后报送市商务局,并抄送滨海新区商务和投促局。市商务局年底汇总相关情况并会商市生态环境局和天津海关后上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

  特此通知。

  市商务局         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海关

  2020年6月 2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产业处 韩剑超,电话:58665720;

  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 赵民,电话:87671530;

  天津海关自贸处 黄杰,电话:84201477)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