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中心 > 通知公告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滨海高新区
发布时间:
2019-06-28 17:24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天津高新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结合天津高新区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支持天津高新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天津高新区特色载体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资源融通效率与质量,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天津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科技发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天津高新区高端人才引领型创新创业载体发展。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是指在天津高新区内注册,以集聚高端人才为核心要素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经区级以上(含区级)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区域或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引培、技术创新、财务指导、法律维权、市场拓展、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创业服务、设备共享等服务。支持载体新建服务平台、对服务平台实施场地改造(不含土地费用以及办公场所租用、建设费用)、购置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等。

  (二)建设“互联网+公共服务”云服务平台。支持载体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手段,以数据共享和整合服务为重点,升级或新建线上公共服务平台。

  (三)购买专业化服务。支持载体向专业化服务机构购买人力资源、技术创新、财务指导、法律咨询、市场拓展、管理咨询、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创业辅导等服务,降低创业创新成本。

  (四)举办创新创业品牌活动。支持载体举办在全市、国内乃至国际具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如创新创业大赛、专题论坛、项目路演、企业家交流会和专项对接活动等。

  (五)提升空间复合功能。支持载体提升服务于创新创业人才,集工作、生活、娱乐、社交等复合功能于一体的空间环境,重点构建社交化工作场景,引入智能办公系统,打造智能化“社交+孵化”场地。

  (六)建设商业模式实验室。支持载体结合自身领域特点,联合管理咨询、风险投资机构、商业院校、知名投资人等设立商业模式实验室,为企业提供商业模式辅导咨询,降低初创期企业的市场风险及开拓成本。

  (七)载体用于培育新经济源头、培育创新创业主体、开放共享双创资源、提升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融入全球双创网络、打造创新创业文化,以及引聚和服务高端人才等其他与打造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不得用于设立专项基金。

  (二)不得用于对企业的股权投资。

  (三)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

  (四)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行政运行经费、工作经费等一般性开支。

  (五)不得用于弥补载体亏损和偿还债务。

  (六)其他与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专项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天津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每年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公告。天津高新区管委会下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重点等事项。

  (二)申报。特色载体按照通知要求向天津高新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及所需材料。

  (三)评审。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评审结果报天津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报滨海新区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四)公示。在天津高新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支持方案,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签订协议。管委会组织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预算、项目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按以上流程申报专项资金。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三)申请单位应确保项目预算真实可靠,预算执行及时、合理、有序,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避免专项资金沉淀;

  (四)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内容实施,未经天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申请书明确的内容。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一条 天津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天津高新区财政局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载体应按季度向天津高新区管委会报送工作进展、绩效指标完成进展和资金使用进度。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向天津高新区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管委会及时组织验收,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要求的项目,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比例如下:

  (一)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首批拨付支持金额的60%。

  (二)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40%。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天津高新区管委会在天津高新区门户网站(http://www.tht.gov.cn/)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申报指南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结果。

  (四)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报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天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年限为2019-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