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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优化工业用地管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发布时间:
2018-12-21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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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要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实行弹性出让年限以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其中降成本就是要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打出“组合拳”。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我市提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各类产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使用。

  (二)杜绝浪费土地、高效利用土地。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委市政府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愈加重视,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但我市工业用地依然存在大量不节约集约现象。一是工业用地成本较低。2016年,全市工业用地平均地价为542元/平方米,分别为北京平均地价的2464元/平方米和上海的2295元/平方米的22%和24%。二是工业用地较为粗放。我市示范工业园区平均综合容积率0.57,仅为全国国家级开发区的六成,建筑密度24%,不足全国国家级开发区平均水平的八成。三是工业用地闲置问题突出。全市工业项目闲置土地占到闲置土地总量的33%,超期最长已达3年。工业用地多为招商项目,闲置原因复杂多样,处置工作难度很大。四是工业项目供地后缺乏共同有效的监管责任机制。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防止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我国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时,出让合同中须对单位用地投资、产出强度、建筑密度等衡量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做出明确规定。这些指标内容涉及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财政、管委会和各区县招商等部门,而在企业使用土地过程中,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却难以实时掌握这些供后土地关键利用指标,自身也无法有效评估节地情况,难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全面监管。

  遵循企业生命周期规律,创新工业用地出让方式和缩短土地使用年期,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形成各部门共同监管机制,共同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制定《天津市优化工业用地管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8〕5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优化工业用地供应管理、加强工业用地供后监管、促进产业项目集聚兼容发展、保障新产业项目发展用地、建立共同监管机制等方面内容。

  (一)明确管理原则。

  一是遵循工业项目生命周期规律,创新工业用地出让方式和年期,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二是落实土地利用要素管理,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等使用条件。三是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企业用地绩效评估和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监管。四是鼓励新产业发展,促进科技研发、新兴产业和实体经济企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二)灵活供地方式和年限。

  在继续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让年期50年的供地方式基础上,探索工业用地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的出让方式,其审批管理按照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执行。

  (三)加强工业用地供后监管。

  完善工业项目退出机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企业退出节余工业用地,土地收购价格由政府和企业协商确定,可在原出让价格基础上增加适当的财务成本和管理费用。鼓励工业企业高效利用土地,现有工业生产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加强闲置和低效产业用地处置,运用多种方式促进闲置土地处置。

  (四)促进产业项目集聚兼容发展。

  鼓励园区外的工业项目通过调整结构、转型升级逐步向开发区、示范工业园区集中。鼓励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

  (五)保障新产业项目发展用地。

  一是对我市确定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保障其项目用地。二是鼓励传统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传统工业企业转型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三是支持构建创新创业空间。四是实行项目部门联动机制。

  (六)完善共同监管。

  对于有关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建设标准、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等作为土地使用条件的,应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对承诺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适时通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项目用地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对不符合享受政策的,应及时终止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