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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两个“美玉10条”2.0版发布(附原文)

来源:
广州市黄埔区
发布时间:
2020-05-12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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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黄埔区融媒体中心新闻发布厅迎来第一场新闻发布会,《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人才10条”2.0版)和《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以下简称 “知识产权10条”2.0版)正式发布,政策将于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

  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精神,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聚英才计划”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党管人才原则,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和法人单位。

  第三条【人才引进培养奖励】加快集聚本区主导产业发展亟需的各类人才,依据能力、业绩与贡献,可认定为海外尖端人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和骨干人才。

  对符合条件的海外尖端人才给予购(租)房补贴,或免费入住高端人才住房;给予人才津贴及车牌竞价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按在本区实际购房金额的8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购房补贴。对未享受购房补贴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每年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万能津贴。对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按在本区法人单位年度所得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10%给予每年最高500万元收入奖励。

  上述收入奖励、万能津贴的资助期均为3年。

  对骨干人才给予3万元万能津贴。

  对新入户本区且属于首次入户广州,在本区企业工作满1年的人才,按照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全日制本科毕业生2万元的标准,给予入户奖励。本区从事科技创新及服务的各类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人才项目扶持】对海外尖端人才,给予最高15亿元项目扶持。

  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最高1000万元创业资助和最高1000万元投资奖励。

  对创业英才,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奖励。

  对本区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创新中心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设站(基地、中心)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给予5万元奖励。

  对在站(基地、中心)博士后,给予20万元生活补助、15万元科研项目启动经费、最高10万元博士后奖励;对来区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国(境)外优秀博士生,另给予10万元国际博士后特别资助;对出站(基地)到本区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最高30万元安家费。

  对本区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科研院所选派青年人才到国(境)外知名高校攻读博士学位或进行国际博士联合培养,定向回本区工作的人才,给予最高60万元资助。

  充分发挥“黄埔人才”引导基金的产业引导和资金杠杆作用,支持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选择优秀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形成50亿元规模子基金群,为高层次人才或港澳青年在本区的创新创业项目提供有力资本支撑。

  第五条【名师名医奖励】对新引进纳入本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杰出人才、骨干人才分别给予税后150万元、80万元安家补贴,并给予税后96万元、30万元生活补贴。

  对柔性引进的基础教育高层次人才杰出人才、骨干人才,参照本区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分别给予2倍、1.5倍年薪。

  对区属医疗机构新引进的广州市卫生高层次人才(医学领军人才),按市级资助的100%配套,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和每月3000元工作补贴,补贴期3年;对区属医疗机构整体引进的医疗团队,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加强本区儿科人才队伍建设,对新引进纳入本区事业编制管理的儿科医护人员,按照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5万元、硕士研究生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万元、全日制本科生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万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

  第六条【技能人才奖励】弘扬“工匠精神”,每年评选不超过40名“黄埔工匠”,给予每人最高30万元奖励。每年评选1000名优秀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6000元住房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给予每年最高3500元培训补贴、最高4000元技能提升奖励、最高5万元竞赛奖励。

  对新引进且符合广州市紧缺工种目录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6000元奖励。

  对经认定的技能人才培训平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建设资助。经考核合格,给予每年5万元运营补贴。

  对开展新型学徒制人才培养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年最高8500元培训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对向本区引进或输送高技能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每成功引进1人,给予最高2000元引才奖励,同一机构每年最高10万元。

  大力支持产教融合创新发展,对经本区推荐成为国家、省、市产教融合示范区(基地)的,每年给予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运营经费补贴,补贴期3年。

  第七条【安居乐业保障】未享受购房补贴、万能津贴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可申请一套最高150平方米100%租金补贴的人才住房;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可申请一套最高120平方米50%租金补贴的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补贴期均为5年。

  骨干人才,或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能等级及以上的人才可申请最高90平方米50%租金补贴的人才住房,补贴期2年。

  第八条【全方位人才服务】鼓励和支持高端人才服务机构积极开展人才引进、项目对接、企业落户、成果转化等服务,给予经认定的高端人才服务机构每年30万元经费补贴。每成功引进1人,经认定后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同一机构每年奖励最高300万元。

  设立人才服务站,建立人才管家队伍,优化提升万能捷通卡服务内容,为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园奖励】加快建设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广州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园区),对入园的各类机构在落户、场地补贴、经营贡献、研发创新、人才引进、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奖励。

  对入园机构按场地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最高100万元场地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选聘高端或紧缺人才,经认定后按猎头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笔奖励最高30万元,对同一机构每年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个人的各类奖励、资助、扶持,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所涉及的税费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本办法发布前已按区内有关人才政策开展兑现尚未执行完毕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广州开发区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穗开组通〔2016〕30号)、《广州开发区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办法》(穗开组通〔2016〕3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批复》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生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设有5人以上常设机构并正常开展业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服务机构落户奖】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统计达到规模以上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入驻中新广州知识城且正常开展业务的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自入驻之日起算,最长3年,单一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对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

  第五条  【交易激励】对经认定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按年度专利、商标、版权交易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交易平台每年最高1000万元。

  对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购买技术成果的企业,在技术交易中涉及专利转让且包含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并在本区实现转化的,按经主管部门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合同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对促成技术成果转让并实现转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合同最高100万元。

  企业或机构申报上年度自主版权登记数累计200件以上的,按其上年度购买正版软件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金融扶持】科技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以质押方式从银行金融机构或经认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取得资金的,对获得该笔资金所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100%给予补贴,最高分别为实际融资金额的2%、3%、3%,且每项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的补贴最高均为10万元。企业还本付息后,对该企业实际融资额按3%的年利率给予补贴,每笔实际补贴期限最长1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贴息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

  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具有创新性且形成一定示范效应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2%给予发行主体奖励,单个发行主体每年最高600万元。发行主体所获奖励金额的10%用于奖励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融资金额3%的年利率给予补贴,每笔融资补贴期限最长3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

  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发展基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新设立的知识产权产业基金、知识产权创业投资基金或知识产权股债联动基金,按其管理或委托本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管理单支基金规模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管理机构每支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单一管理机构累计最高500万元。

  鼓励引导设立知识产权处置基金、知识产权维权基金,给予适当扶持。

  对为本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申请人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或机构,按投保费用的6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  【信息分析奖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具有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或全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机构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在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审核通过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对企业给予补贴,单笔最高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对本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单笔最高10万元,单个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八条  【保护资助】支持重点产业集群依托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立健全相应的行业知识产权制度和自律机制,为本区重点产业的龙头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争议解决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指导服务。经认定,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

  企业在专利、商标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胜诉的,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按案件实际发生的维权代理费的30%给予资助,每件国内(含港澳台地区)维权案件最高100万元,每件国外维权案件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扶持】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合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及高端人才培养。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及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