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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7-20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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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0〕14号)。《办法》规定,本市各类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本市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以外的本市区域内有多个符合规定的实际经营场所,可以自主选择在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其他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多址信息。本市区域内符合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各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等可以将其管理的创业园、产业园、创业空间、孵化器等(以下统称创业园)的全部或部分地址以“一址多照”形式用于入驻企业的集群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