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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改革创新的决定

来源:
滨海新区人大
发布时间:
2020-07-22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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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改革创新的决定

(2020年6月1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依法促进和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适应改革创新需要,更具活力、创新力和吸引力的管理运行模式,依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推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精神和《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设立专司制度创新的法定机构的决策部署,自贸试验区设立政策与产业创新发展局(以下简称创新发展局),围绕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需求,开展制度创新研究,推动改革试点创建,履行相应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创新发展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贸试验区制度政策研究,围绕重大战略、重要政策发展前沿,提出创新探索建议和改革方案;

  (二)推动开展功能开发、新兴产业培育、招商引资等工作;

  (三)承担新经济、新贸易、新科技等产业管理和服务职能;

  (四)做好改革方案和创新试点报批以及制度、政策、功能、项目的争取等工作;

  (五)承担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鼓励、支持创新发展局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实行企业化管理,推行全员聘任制,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建立岗位绩效工资体系。

  四、鼓励、支持创新发展局积极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和政策服务体系,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制度、政策、功能、产业创新升级,努力打造成为全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

  五、鼓励、支持创新发展局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适应市场需求的创新业务。

  创新发展局可以在数字经济、区块链、基因细胞治疗、保税维修再制造、离岸业务、服务贸易、跨境投融资、金融科技、金融开放等新经济、新贸易、新科技项目等方面开展创新业务。

  六、创新发展局可以设立产业促进类公司,推动区域功能开发、产业培育和企业服务等。

  七、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支持在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下,安排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项目,主要用于促进自贸试验区前沿产业引育、创新项目落地等事项。

  八、区人民政府支持在天津市滨海产业发展基金下,适时发起设立自贸试验区产业创新母基金,由创新发展局以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

  九、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支持创新发展局做好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相关工作,共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决定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保障和推进自贸试验区创新发展。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