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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公布《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 鼓励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来源:
新华社
发布时间:
2015-06-29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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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指导意见,准入条件包括资本、股东、拟设银行和机制四方面要求,其中明确民营企业必须以自由资金投资,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的条件。

 

    银监会26日公布的《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准入条件做出明确规定。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当天下午举办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引进民间资本设立的民营银行,在传统的银行经营领域中缺乏优势,必须寻求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打造出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金融产品,才能在市场中争得一席之地。

 

    尽管首批5家试点民营银行已全部获准开业,但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具体“门槛”此次才“水落石出”。按照指导意见,准入条件包括资本、股东、拟设银行和机制四方面要求,其中明确民营企业必须以自由资金投资,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的条件。

 

    数据显示,目前20家境内外上市银行中,境内外民间资本持有股份价值约2。2万亿元,约占上市银行总市值的25%;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民间资本占比已提高到51%;城市商业银行民间资本占比已提高到56%。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尽管国家对于民营资本与其他资本进入银行业是按同等条件要求,但是监管部门对于民营银行的发展依然显得较为审慎。

 

    此次准入条件提出,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要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这会否提高民营银行门槛、加重民营银行经营负担?

 

    对此,尚福林表示,这既是促进民营银行科学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确保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保障。“银行机构在正常经营时,就应该明确风险处置安排。民营银行作为新设银行机构,在出生之际就应主动做好剩余风险承担安排,以确保经营失败后不殃及无辜,避免被动。”

 

    郭田勇认为,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但最高只能赔付50万元。“一旦民营银行经营出现问题,银行股东若能为客户承担更多剩余风险,将明显增强存款人的安全感,提升民营银行的吸引力。”

 

    此次《指导意见》特别提出,鼓励民营银行探索创新“大存小贷”、“个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提高与细分市场金融需求的匹配程度。